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漳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兵,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顾彬菁,女,199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漳州市盛日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悦华园1幢北3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曾志敏,总经理。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视明公司)与被告漳州市盛日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日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珍视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兵、被告盛日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志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珍视明公司诉称:原告珍视明公司是“珍视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是江西著名生产企业,“珍视明”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生产销售的“珍视明”牌滴眼液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信誉度,近年来投入广告(央视媒体)费用就高达数亿元,其产品也一直深受广大患者的认同。被告盛日华公司未经原告允许亦未取得原告的任何授权,在当地批发销售侵犯原告珍视明商标权的产品“珍珠视明”护眼液,涉案产品为假冒伪劣药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者的信息均为虚假标注。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已造成不良影响,使原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心××,扰乱了市场秩序。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召回、封存并销毁含有“珍珠视明”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2、被告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盛日华公司答辩称:一、被告所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且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上海佳源生物药业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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