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真底版版权问题~

您好,您的问题是一个简短的答案:

[1]照片的版权应归照相馆所有,照相馆可以拒绝免费提供给您;

[2]张照片人像拥有权利,未经您的允许,任何人都不能使用它们。

[3]摄影棚不能随便使用,一旦使用,就侵犯了您的肖像权并可以提出索赔;

[4]具体的法律依据是版权局对社会上这种现象的批准。

此外,版权属于第一份协议,没有协议,照相馆等同于委托创作,根据版权法,照相馆享有著作权。具体的依据是:

国家版权局对摄影棚拍摄的照片有无版权的回复

(1997年2月13日,国家电力局[1997]第12号)

收到了您的办公室关于在摄影棚中拍摄的照片的版权的信函。经过研究,答复如下:

1.根据《版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版权是在作品创作完成后产生的。法律不要求非营利组织作为创造版权的条件。所有作品,包括由照相馆拍摄的照片,均受法律保护。

其次,在民法中,客户与照相馆之间的关系应为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照片应受《版权法》第17条规定的委托创作的约束。本条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的作品的著作权,应当经合同约定。如果未明确约定或未签订合同,则版权归受托人所有。”显然,由照相馆拍摄的照片的版权;如果有合同,则应根据版权确定所有权。合同。如果没有合同协议或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则版权归摄影工作室所有。照片版权属于照相馆。如果他人以《版权法》规定的方式使用照片,则应事先获得照相馆的批准。

第三,由于照片也可能涉及客户的肖像权,因此在行使版权时,照相馆应遵守《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即为了牟利,使用照片,许可证。

IV。关于在这种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除了版权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公民活动应尊重社会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损害。国家经济计划破坏了社会和经济秩序。”如果案件的原告和被告人清楚表明,被告人将通过复制,分发广告等方式使用该照片,或者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使用,则有理由相信原告知道被告人将为牟利-使用照片而没有异议,应考虑即使照片的版权属于原告,被告也有权在其业务活动范围内以有利可图的方式使用照片。但是,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赔偿应等于原告的报酬。您可以向其他广告公司或工作室咨询类似照片。如果当事各方没有明确说明被告将照片用于牟利,或者没有理由相信原告知道被告将照片用于牟利,则在版权属于原告的情况下,被告应事先取得原告的许可,将其用于牟利。

以上评论仅供参考。

关于剪辑视频的版权问题

我个人认为:

首先,对于您提出的问题,适用版权法的规定,版权法的实施条例等。您可以通过百度的搜索引擎查看这两个法律文件的全文,以详细学习和理解。

其次,“爱情公寓”的作品拥有版权。根据《版权法》第40条,如果其他人使用或编辑该作品,则应通过该作品的版权所有者(通常是电视连续剧的制作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随附了特定的法律文件。

第四十条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音像制品的音像制品制作人,应当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现有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和整理的唱片制作人应获得原始作品的版权所有者和版权所有者的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和组织作品,并付款报酬。

唱片制作人使用未经他人版权所有者合法记录为录音的音乐作品进行录音,但应按照规定付费;版权所有者声明不允许使用。

第三,其他人(她)编辑“爱情公寓”,编辑者拥有剪辑后的视频剪辑的版权。但是,如果编辑未得到Love Apartment的版权所有者的批准,则他或她仍需承担编辑行为的侵权责任。附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第12条因对现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或整理而产生的作品的版权,应由已经改编,翻译,注释或组织的人享有,但不得侵犯其版权。行使版权时的原始作品。

第四,总之,我的答复是:事先编辑影视作品,并获得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通常是制片人)的许可,并支付费用;否则,它将承担侵犯版权的法律责任。 。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用电影中的形象拍网剧需要获得版权吗?

不论是否用于牟利,在版权期内使用特定图像都必须获得版权所有者的授权。

严格来说,例如,戏剧中出现的歌曲等,只要不公开,就必须收取版权费。

这种在线戏剧不属于[合理使用],但是它既不盈利也不非商业。通常,“人们不付官员工资”。

法律依据:

《版权法》第22条对[合理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未经版权所有者的许可,不得支付作品的使用费,但应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著作权人不得侵犯版权所有者在该作品中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本法律:

(1)个人研究,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出版的作品;

(2)介绍,评论作品或解释问题,并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c)为了报道时事,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不可避免地复制或引用已出版的作品;

(4)发行或广播的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已发布有关政治,经济和宗教问题的最新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允许他们发表或广播;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之类的媒体在公共聚会上发表或广播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允许发表或广播这些讲话除外;

6)在学校的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中,翻译或复制少量已出版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

(7)国家机关为了履行公务而使用了公共服务。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用于显示或保存版本,复制图书馆收集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出版,作品不向公众收费,也不向表演者付费;

(10)复制,绘画,摄影,在室外公共场所摆放或展示的艺术品的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中文写成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并在中国写;

(12)将出版的作品转换成盲文出版物。

前款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从此规定可以看出,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仅是“已发表免费表演,该表演未向公众收费,也未向表演者付费”,该条款的合理使用要求是否有利可图。在其他情况下,没有盈利要求,但必须与用途和使用范围相一致。如果不符合使用目的和范围,即使它没有利润,也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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