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京行终575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敏杰,男,1962年8月4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法定代表人苗圩,部长。

委托代理人张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慧琴,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敏杰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行初6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信部针对郑敏杰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工信公开〔2016〕17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您申请公开“工信公开2014第90号信息公开答复所涉及‘CNNIC就三级域名的预留向工信部备案的信息’信息国家秘密的范围、定密日期、定密单位”,是我部在日常保密工作中制作的内部管理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郑敏杰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告知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4日,工信部收到郑敏杰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郑敏杰申请公开“工信公开2014第90号信息公开答复所涉及‘CNNIC就三级域名的预留向工信部备案的信息’信息国家秘密的范围、定密日期、定密单位”。工信部经审查,作出被诉告知书,并邮寄送达郑敏杰。郑敏杰不服,诉至一审法院。庭审中,郑敏杰明确表示对被诉告知书作出程序的合法性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工信部在收到郑敏杰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以适当的形式对郑敏杰作出了答复,已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行政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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