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毕传国。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芳草杂志社。

法定代表人:钱鹏喜,该社主编。

原审被告:冯慧菊。

上诉人毕传国与被上诉人芳草杂志社及原审被告冯慧菊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毕传国于2013年1月29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芳草杂志社停止使用毕传国享有著作权的《构建和谐社会九大目标和任务之九》漫画作品,并在《芳草-经典阅读》杂志上刊登致歉声明;2、冯慧菊停止销售2012年第3期《芳草-经典阅读》杂志;3、冯慧菊、芳草杂志社赔偿毕传国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原审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郑知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毕传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毕传国的委托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芳草杂志社和原审被告冯慧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6日,中国日报网、新华网刊载了《构建和谐社会九大目标和任务之九》漫画作品,并署名作者毕传国。芳草杂志社在其主办的2012年第3期《芳草-经典阅读》杂志第17页《背着菜板上班的白领心灵怎么小康?》一文中,使用了毕传国的《构建和谐社会九大目标和任务之九》漫画作品,未署作者姓名。《芳草-经典阅读》的版权页上刊登有启事:本刊所摘部分图文作者姓名及地址不详,请相关作者与本刊编辑部联系,以便奉寄稿酬。

2012年2月23日,郑州市文翠书店出售2012年第3期《芳草-经典阅读》1本,金额5元。该书店出具1张发票,盖有郑州市文翠书店发票专用章,其中税号为410104631026454。

另查明:1、江苏省泗水县公证处出具的(2013)宿泗证民内字第767号公证书载明:毕传国就其创作的作品维权事宜委托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为其合法代理人,本案的起诉及对委托代理人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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