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特许权使用费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内资企业缴纳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及其执行规定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10%。

如果国内企业支付劳务等费用,则取决于外国企业提供的劳动力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外。如果劳务完全在国外,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无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外国企业需要前往该领土服务,则需要查看提供服务的国家是否是已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

如果是与中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还必须确定其是否构成该领土内的机构或地方。如果它不构成常设机构,则无需根据协议在该国缴纳公司所得税;设立常设机构的,应当根据境内劳务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没有与中国订立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来派遣雇员在中国提供服务的公司,通常会构成上述意义上的机构和场所,并应从这些机构和机构支付收入的地方。公司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不再区分它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通常,技术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之间的区别应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征税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507号)确定了相关规定。

营改增之后,向境外支付商标使用权费应该缴纳什么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上海运输税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增值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1] 111号),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其二,一些现代服务业...(3)文化和创意服务。文化和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版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和展览服务。...2.商标版权转让服务,是指商标,商誉和版权的转让业务活动。“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业税试点改革》(财税[2011] 111号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 《交通运输业和一些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革的通知》:“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境外)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设有营业代理人的,该代理人为增值税的预扣代理人;如果没有代理,则收件人为增值税预扣代理。 ……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境内没有营业机构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免税额:应纳税额预扣=收款人支付的价格(1 +税率)×税率。 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交通运输业和一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规定,《税收试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 111号)附件2:有关现代服务业营业税,增值税试点改革的有关事项:增值税原纳税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政策(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一)进项税额3.试点地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扣减,如果已缴纳增值税,则可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是向税务机关或代理人缴纳的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收中注明的增值税(以下简称“一般汇款函”),上述纳税人用一般应付款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有书面合同,支付凭证和说明。否则,应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因此,贵公司从海外公司购买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公司属于商标版权转让服务,属于业务改革的范围。应当按照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代扣代扣增值税。如果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则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般纳税表(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由税务机关或代理商支付。以上是增值税金额。

在境外提供技术服务收到境外服务费要缴什么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应税服务实行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31号),海外单位可以免征增值税。此外,来自技术转让的合格收入可以减少公司所得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适用于应税服务的通知”(财税[2011] 131号):{{ }} IV。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零税率外,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1)工程和工程勘探服务和国外的矿产资源。

(2)海外会议和展览的会议和展览场地。

(3)在国外存放地点的仓储服务。

(4)用于境外标的物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符合本通知第1条第(1)款规定但不符合第1条第(2)款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6)以下应税服务提供给海外单位: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版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后勤支持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证明服务,咨询服务。但是,它不包括:合同范围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认证服务,证明服务以及针对家庭用品或房地产的咨询服务。

技术转让的所得税免税是国家对技术转让的优先选择,并且法规也在逐步完善。基本规定是《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是指纳税企业中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部分。 5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万元以下的企业所得税减半。

为方便实施,《关于降低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进一步规定了需要满足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4)款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技术转让的享受对象是企业所得税中规定的居民企业法;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的技术转让得到省级以上科学技术部门的认可;

(4)技术向海外的转让已得到省级以上商务部门的认可;

(5)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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