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 渊

【案 情】

原告: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下称:黛尔吉奥公司)

原告:帝亚吉欧(上海)洋酒有限公司(下称:帝亚吉欧上海公司)

被告:蓝樽(上海)酒业有限公司(下称:蓝樽公司)

两原告共同诉称:原告黛尔吉奥公司是“JOHNNIE WALKER”系列威士忌酒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及合法的起诉权利人,享有包括“黑牌”威士忌酒等产品包装装潢的权利。原告帝亚吉欧上海公司经原告黛尔吉奥公司授权,对“黑牌”威士忌酒等产品的包装装潢享有使用权。

2006年,两原告发现被告蓝樽公司生产、销售的“pOLONIUS”威士忌酒(下称“宝路”威士忌酒)使用与“黑牌”威士忌酒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两原告认为,被告蓝樽公司生产、销售的“宝路”威士忌酒使用与知名商品“黑牌”威士忌酒近似的包装装潢,对两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确认被告蓝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两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00万元。

被告蓝樽公司辩称:1、两原告未证明“黑牌”威士忌酒的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且市场上销售的“黑牌”威士忌酒的包装装潢并不一致;2、“宝路”威士忌酒的包装装潢与“黑牌”威士忌酒的包装装潢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3、“宝路”威士忌酒的包装装潢系由被告蓝樽公司聘请专业人员设计完成,没有故意侵犯“黑牌”威士忌酒的包装装潢;4、两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黑牌”威士忌酒与“宝路”威士忌酒包装装潢的相关情况,本案中法院查明事实如下:

“黑牌”威士忌酒包装装潢的主要特征包括:四方形透明玻璃瓶;黑底金色英文手写体瓶盖;瓶身的颈部、中部、底部为采用了黑、金两色组合的文字标贴,其中颈部标贴为弧形,中部标贴为自右向左下方倾斜;底部标贴为长方形,中间标有表明年份的“12”。同时,上述装潢上还使用了原告黛尔吉奥公司的“BLACK LABEL”、“黑牌”、“JOHNNIE WALKER”、“人形”图形等注册商标。

被告蓝樽公司的“宝路”威士忌酒包装装潢与两原告主张的“黑牌”威士忌酒包装装潢相比,除文字内容

关键字: 原告 装潢 威士忌酒 标贴 被告

上一篇:视频中的音乐侵犯版权吗下一篇:3.31周杰伦版权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