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佛中法民知诉中禁字第1号

原告:李A。

委托代理人:肖B。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C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简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文英,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A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C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530070777.7)纠纷一案中,原告李A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要求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请求本院责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C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李AZL200530070777.7号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C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所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有关涉案产品侵犯原告李A21200530070777.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可能性较大,如不采取有关措施,将会给原告李A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原告李A提出的责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C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C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可能侵犯原告李A名称为“鸿运扇(16寸C型)”、专利号为21200530070777.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有关涉嫌侵权的风扇产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邓治军 代理审判员 :邱程辉 代理审判员 :郑正坚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钟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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