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X路X号X房。

法定代表人: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光,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小,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创展中心1 203房。

法定代表人:潘东冬。

委托代理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泽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咔哇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11)穗越法民四知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

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一、关于咔哇吚公司主张的权利来源问题。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号为7425294号商标为“HI-pO’’字母排列组合商标,注册人为咔哇吚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肉干、肉脯、葡萄干、蜜饯、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陈皮梅、话梅、食用果冻、精制坚果仁、加工过的榛子;注册有效期限自20 1 0年1 1月7日至2023年1 1月6日止。

二、关于侵权行为事实。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 2011)南公证内字第29042号公证书记载,咔哇吚公司因收集证据的需要,通过其委托代理人X于20 1 1年7月1 5日来到南方公证处,向该处申请网页保全证据公证。20 1 1年8月5日,在该处公证员彭敏莉及公证员助理黄燕华的监督下,咔哇吚公司的代理人X使用该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1、X点击IE图标,通过ADSL网络快车方式进入互联网,在Intenet地址栏输入wwwX.com,按回车(Enter)进入网页后,点击打印;2、点击网页上“公司简介”进入下一网页,点击打印,在公司简介上订明“X进口食品批发网X.com隶属于广州X贸易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通过网络销售模式.面向全国各类零售进口食品的采购代理与批发服务,通过简单点进口食品批发网X.com,您能够以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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