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剑,男,汉族,1965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3196510031913,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32号144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集邮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平凉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关荣,甘肃省集邮公司经理。

委托代表人黄敏,甘肃省集邮公司职工。

上诉人梁剑因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兰法民三初字第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处被上诉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判处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侵权损失50万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6、7月间,梁剑在兰州市城关区滨河路一高层建筑上用多次曝光、拼接等方法拍摄制作了兰州市部分地区全景式摄影作品一幅。该幅作品为横向,长99.5cm×13.5cm的条形版面,其中自照片左上方至照片中部的黄河自西向东呈“月牙”形,占据照片左部主要版面,照片最左部下方摄入城关区部分楼房风景,黄河南岸摄入儿童公园、绿色公园、正在建设中的水车博览园、体育公园,并摄入黄河上大沙坪黄河大桥、中立桥、雁盐大桥、天水路高速公路桥以及黄河北岸西起白塔山,东至天水路高速公路桥的城区及山景,其中自大沙坪黄河大桥至中立桥(照片左部90%版面)沿黄河南岸排列六架已建成的水车。照片中部偏右至最右方摄入了兰州市雁滩地区等地区,右部版面以城市楼房街景为主要部分,上部为南山背景。作品完成以后,梁剑于2005年7月在兰州日报“兰洽会”特刊“正茂•御景花园杯”黄河风情摄影集《风情魅影》中发表了该部作品的局部,即以黄河及修建中的水车博览园等为主要内容,取名为“水车大观园远眺”,署名梁剑。

2005年9月甘肃省集邮公司为“兰州•首届中国水车节暨《水车与风车》特种邮票首发式”开发制作了甘pZX-3《中国水车之都——兰州》版票册3000册,每册售价150元。集邮册中收录了中国和荷兰联合发行的《水车与风车》特种邮票及首日封等反映兰州景色的邮票。该版票册使用了大量的兰州背景照片,在该版票册的封面、封底及包装盒的正反面使用了梁剑摄影作品局部“水车大观园远眺”,其中,包装盒所用的两处甘肃省集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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