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卫平,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丽娜,女,汉族,1978年7月21日出生。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莎针织公司)诉被告张丽娜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浪莎针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卫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丽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浪莎针织公司诉称,浪莎针织公司是“浪莎”文字、拼音、图形组合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人。作为国内针织行业的著名企业,上述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浪莎”商标先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多项荣誉称号。浪莎公司经调查发现,张丽娜未经许可以低廉的价格公开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袜子,从中获利。这些假冒产品做工粗糙,质量低劣,欺骗消费者并严重损害了浪莎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浪莎针织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张丽娜:1、立即停止销售假冒浪莎公司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浪莎针织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1、浪莎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郑州市工商局二七分局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3、公证书2份。
该组证据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浪莎公司是“浪莎”文字、拼音及图形商标的专用权人,证明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项目。
第二组:1、(2013)郑黄证经字第9608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2、鉴定书;3、货号为V602的正品袜子一双。
该组证据证明张丽娜销售的“浪莎”袜子是假冒浪莎针织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第三组证据:公证书2份。
该组证据证明“浪莎”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浪莎牌袜子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第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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