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民申字第16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钟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费清清,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雄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州市开轩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坚核,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俊,上海市海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国峰,上海市海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梦姣,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滚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简称飞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简称购书中心)、惠州市开轩文化有限公司(简称开轩公司)、上海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音像出版社)及第三人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简称美卡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滚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光盘的复制未侵害滚石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诉侵权光盘的条码并非含有音像出版社国际标准书号前缀的出版物条码,其贴头也并非滚石公司的贴头,其外包装与音像出版社存档的涉案专辑光盘的外包装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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