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何运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

2007年07月05日

一、案情简介

2006年5月,被告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被原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主任将此案安排给我。原告于 2003年9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装饰瓦”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被告于2005年底研究开发出合成树脂装饰瓦,于2006年 2月经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估属国内领先水平,由于该公司生产工艺及成本控制较好,很快被市场认可并获得了较大市场份额。原告所在的公司由于失去了部分市场,为限制竞争对手,将被告告上了法庭,拟以司法手段将竞争对手赶出市场。

二、案情分析

专利侵权案件,作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一般有两种,即:不侵权抗辩和公知技术抗辩。由于被告生产的产品涵盖了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能用不侵权抗辩,我决定把重点放在公知技术抗辩上。本案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纠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是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很有可能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这充分说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不稳定性。在判断是否侵权时,首先要确定原告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权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为准。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原则上采用字面解释。如果权利要求书中词义有异议的,按专利技术所属领域最通常的解释同时结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综合确定。

本案中,原告的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装饰瓦,包括基质层(1),其特征在于:基质层(1)的上表面复合有一层耐候防护层(2)。”我方要做的是证明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系公知技术,被告的产品系根据公知技术生产出的。

三、准备及抗辩

根据上述分析,我将主要精力集中到查找相关资料证明被告的产品是根据公知技术生产的,经与被告的技术人员分析研究和查询相关的技术资料,我认为被告的产品确实是根据公知技术生产的,以公知技术抗辩是成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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