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烟民知初字第180号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颖,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城厢通广一汽配件经销部。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

经营者:周建成。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公司)诉被告莱阳市城厢通广一汽配件经销部(以下简称通广经销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柴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颖到庭参加诉讼,通广经销部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潍柴公司诉称,潍柴公司创建于2002年12月23日,是中国第一家在香港H股、内地A股上市的企业,是中国最大的汽车零部件企业集团之一,其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市场声誉度好。潍柴公司合法拥有“潍柴”“”“WEICHAI”注册商标专用权,“WEICHAI”及其“”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假冒的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对于高速、载重运转的重型汽车,具有严重的安全隐患。国家《2014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中,更是明确要求对于假劣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进行专项治理。潍柴公司派人在通广经销部的经营场所,购买了标有潍柴公司“”牌注册商标的产品,通广经销部出具了销售清单与名片,发现通广经销部销售的是假冒产品。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对购买的产品进行了封存。通广经销部作为专门从事汽车发动机配件的经销商,具有专业的汽车发动机配件经营管理、销售经验,却在从事汽车发动机配件销售业务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标有潍柴公司商标标识的假冒产品,其行为不但侵害了潍柴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市场秩序,给潍柴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假冒的发动机配件会给广大的汽车用户带来安全隐患。为此,潍柴公司出于维护知识产权、珍爱生命、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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