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在公安执法办案中心哪里有

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因此,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使用统一的通知,其模板或安排可能在各地有所不同。

证人证言和证人权利

在公安机关依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对案件进行调查期间中华民国证人具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任何知悉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

2.以民族语言诉诸诉讼的权利。

3.对于调查员,鉴定人,记录员和翻译员,证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有权申请撤回:(1)是案件的当事方或当事方的近亲; (2)该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益关系; (三)担任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代理人; (四)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您可以申请重新考虑以决定是否拒绝提款申请。

4. 18岁以下的证人有权在被要求时要求其法定代表人通知。

5.依法应提供证据,证词,故意作伪证或隐瞒证据。

6.有权查阅调查笔录。如果没有阅读能力,研究人员应向他们朗读。如果记录中有遗漏或错误,他们有权进行补充或更正。验证正确后,应进行查询并签名并打印在页面上。有权写自己的推荐信。

7.由于诉讼中的证词,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保护自己或近亲。

8.对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进行人身侮辱的调查人员提起申诉的权利。

9.证人有权获得证人因履行证词义务而获得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补贴。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说,他们的单位不得扣除或掩饰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

义务:

1.任何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和证词,对故意作伪证或隐瞒证据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通知一式两份,一份自首,另附。

证人(签名):

2016年5月27日

刑警大队使用的权利义务告知书有几种?有哪几种?

在刑事类别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的权利和义务的通知”,“关于被诉讼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通知”和“关于诉讼中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通知”

行政级别有

什么是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程序》,在处理行政案件中公安机关,非法犯罪嫌疑人(警察)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1.人民警察处理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撤回的权利:(1)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该党的近亲; (2)该人或其近亲,并且该案引起关注; (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并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二)违反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传唤后及时要求核实,询问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违法行为可能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查询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违法嫌疑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和证词,不得故意作虚假证词或隐瞒证据,但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4.有权接受使用该国语言的查询。 5.有权检查成绩单;被询问人无阅读能力的,有权要求人民警察阅读;如果笔录中有遗漏或错误,则有权添加或更正。 6.有权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7. 16岁以下的非法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加调查。 8.聋哑嫌疑人有权以手语寻求帮助。 9.不熟悉当地语言的非法嫌疑人,在查询时应有权要求翻译。 10.如果对评估意见有异议,则有权申请重新评估。 11.有权发表声明和辩护。 12.人民警察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省或国家财政部门开具的罚款收据的,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十三,被处罚人拒绝接受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中止行政拘留的执行。 1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处理行政案件时,如果不严格执行法律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则有权起诉和举报。 15.如果违反公共安全管理对他人造成损害,犯罪者或其监护人有义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6.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或检查。 17.执行处罚决定的义务。被处罚人未在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拍卖,出售被扣押人的财产。依法支付罚款。拍卖价格超过罚款数额的,应当将余额退还给及时受到处罚的人; (2)如果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则应按每天罚款的3%处以罚款; (三)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通知在第一次询问中已发送给嫌疑人,并在第一次询问中进行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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