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莱中知初字第34号

原告广州五羊摩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梁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凤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左进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左进永。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涛,山东鲁中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五羊摩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羊公司”)诉被告莱芜市凤凰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左进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五羊公司诉称,广州摩托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摩托集团”)于1998年6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于2000年2月获得注册号/申请号为1362135号名为“WUYANG”的注册商标,注册类别为12类,该商标至今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摩托集团将该“WUYANG”注册商标转让给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集团”),并于2012年1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公告。广汽集团于2013年9月将上述商标许可给原告使用,期限自2013年9月20日至2023年2月6日。原告发现被告凤凰公司在市场上广泛宣传并大量制造、销售标注有“WUYANG”标识的电动三轮车,涉及车辆型号较多,销售范围较大。原告认为,原告的商标权合法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凤凰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制造、销售的电动三轮车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WUYANG”商标,并对外大肆宣传其产品系广汽集团授权生产的正品“广州五羊电动三轮车”,凤凰公司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还侵犯了广汽集团的商号权。原告认为凤凰公司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凤凰公司的侵权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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