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和《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21〕20号),根据《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21〕2号)相关要求,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创新的扶持力度,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昆山市科学技术局制定并发布了《昆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和《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21〕20号),根据《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21〕2号)相关要求,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创新的扶持力度,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是指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标准和程序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二章培育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在昆山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e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1.入库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第十三条企业对入库申报材料、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机构或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昆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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