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亨德森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炀。

委托代理人邹松涛,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及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荣泉,北京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亨德森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德森公司)与被上诉人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变窗墙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亨德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松涛,被上诉人万变窗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荣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变窗墙公司起诉称:专利号为200520022484.6的“全玻璃窗墙”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为王及伟,万变窗墙公司经授权获得该专利的实施权以及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万变窗墙公司发现亨德森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位于官渡区珥季路的经营场所安装使用了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的玻璃窗墙,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亨德森公司立即停止对200520022484.6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侵害,责令拆除侵权产品;2、亨德森公司向万变窗墙公司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1200元;3、亨德森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5年5月30日,王及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为“全玻璃窗墙”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6年7月1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520022484.6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全玻璃窗墙,其特征在于由墙用玻璃(1)、玻璃百页窗(2)和玻璃筋(3)构成,墙用玻璃(1)和玻璃百页窗(2)之间由玻璃筋(3)联结,玻璃筋(3)分别与墙用玻璃(1)和玻璃百页窗(2)粘结。”该专利现处于有效期内。2010年9月16日,王及伟书面授权许可万变窗墙公司实施该专利,并授权万变窗墙公司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维权。万变窗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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