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凯歌并未真的对胡戈提起诉讼,所以“馒头事件”还不是案件。本文不打算写成“模拟法庭”式的评析——假定陈凯歌起诉胡戈,而后分析二者的胜算,因为这种“评析”可能有几点障碍:1、案件的任何细节都可能决定诉讼的结果,而我们没有掌握足够的证据材料。目前,我们对事实的了解只能依赖一些新闻报道,如果凭借这些报道就可以作出决断,庭审质证的必要性就很可疑了。例如,《馒头血案》究竟是胡戈本人还是他人上传到互联网,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然而仍不清楚的事实。于是,我们需要做出很多假设。“模拟法庭”式的评析专注于个案,本来其价值主要是提供一种法律预测,由于假设过多,预测就会变得不可靠。2、决定诉讼胜败的因素未必是最有研究意义的因素。例如,很多分析者指出,陈凯歌不是电影《无极》的著作权人。这是影响诉讼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但这只是一个普通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而不是“馒头事件”让我们感到惊异的地方。如果我们从“馒头事件”中看到的问题与其他案件呈现的问题没有区别,多少有些“浪费”了这个引起广泛讨论的事件素材。3、“模拟法庭”式的评析只能在现有规则之内做出,这使得讨论方式受到一种压抑,使现有规则先定地获得一种真理性地位。“馒头事件”的特点之一在于,某些专家依据规则推演出来的结论与普通民众的判断截然相反。我们固然不能盲从大多数,但也不能简单地斥责民众“不懂法律”,因为法律的正当性不可能完全脱离民意。我们至少可以将民众的观点看作是生活对法律规则的一种诘问,借此机会考察现有规则的生成理由,以及该理由是否依然成立。

综上,本文决定超越胡戈与陈凯歌的个人之争,将此事件抽象为“现代性规则与后现代创作的冲撞”,这是“馒头事件”所能提供的最好的样本意义。“现代性规则与后现代创作”,这种表述蕴涵了两点中立性:1、现代性规则与后现代创作是不同的思维方式的产物,谁也不能先定地成为评判者。鉴于现有著作权法的现代立场,“胡戈是否侵权”的讨论很难做到完全的中立,因为“权利”已经是法律规则以内的事物,这是本文回避这种提问方式的主要原因。2、本文把胡戈的行为定位为“创作”。诸多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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