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成智,该单位区长。

委托代理人杜莎、谢燕春,云南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文讲,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家乐福”)为与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案由: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昆知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36号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4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昆明家乐福的委托代理人杜莎、谢燕春,被上诉人原创动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文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喜羊羊”、“灰太狼”等美术作品系电视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的主角造型之一。这些作品于2008年8月29日在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作者为罗应康,著作权人为原创动力公司(受让取得),作品完成日期为2003年12月18日。《喜羊羊与灰太狼》则是原创动力公司以上述美术作品为原型而制作的,该动画片曾多次获奖,并广为播放,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上述著作权登记证及动画片中出现的卡通形象主要有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沸羊羊、慢羊羊、暖羊羊、灰太狼、红太狼等(以下简称“涉案卡通形象”),其中“喜羊羊”的主要美术元素和特征为:双眼呈正圆形,脖子上系有一个铃铛;“美羊羊”双眼也呈正圆形,眼部有明显的睫毛,羊角处有蝴蝶结装饰,戴有围巾;“灰太狼”的头上戴有一顶带补丁的小帽子,右侧脸部有一道伤口缝合的疤痕,肚脐露出,左侧耳朵有一个小缺口。

2011年8月22日,原创动力公司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88号世纪广场的家乐福(南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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