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新民终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克拉玛依金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碧水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杨纳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旻,男,汉族,41岁,1975年8月21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敬明芳,新疆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市凯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昆仑路54-1、2号。

法定代表人:廖万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梅,新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勇,男,汉族,1976年9月25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菁,新疆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新疆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亮,男,汉族,1976年11月14日出生。(2023年3月28日死亡)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敬,新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克拉玛依金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驼公司)、克拉玛依市凯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隆公司)、谭勇及原审被告陈亮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2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明芳、解旻,凯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梅,谭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菁、张博,原审被告陈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驼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二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损失再增加396000元;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谭勇赔偿工资损失43082元;三、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用车单位签订的是两年的车辆使用合同,因此损失应当按两年计算,即220元*360天*5辆*2年,合计792000元;二、被上诉人谭勇在金驼公司工作期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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