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审查与决定,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对符合规定的强制许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一、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不真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

二、驳回请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

(一)请求人不具备《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

(三)强制许可请求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其理由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请求人对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给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强制许可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

(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三)给予强制许可的范围、规模和期限;

(四)决定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键字: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 理由 专利法 专利权人

上一篇:天猫专营店入驻流程都有哪些?下一篇:电视剧版权 保护期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