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3)宁知民初字第10号

(2013)苏知民终字第0184号

【裁判要旨】

在专利侵权案件的技术比对中,确定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并非只能拘泥于某种单一方式。如果对被诉侵权产品本身进行完整现场勘验难度较大或者技术鉴定成本过高,可以在已查明的技术特征的基础上,结合被认定具有真实性的被诉侵权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确定其余的技术特征。

【案情介绍】

无锡市海联舰船附件有限公司(下称海联公司)系名称为“舰船气调保鲜用自动控制系统”、专利号为ZL200810023996.2(下称涉案专利)发明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其发现南京恒兴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恒兴达公司)于2012年1月向广州中船黄埔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交付了一型号为HQT200型的气调保鲜装置(下称被诉侵权产品),认为该装置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海联公司独占实施专利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恒兴达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可分为两类:部件特征和部件之间的电气连接特征。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两次登舰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现场勘验,查明了被诉侵权产品的组成部件以及部分部件之间电气连接关系的技术事实,恒兴达公司为证明其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被诉侵权产品的电气原理图。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勘验比对结果,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等部件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相应技术特征对应;根据现场断、通电路操作演示,被诉侵权产品组成部件之间的电气连接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特征一致,故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据此判决恒兴达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海联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同时驳回海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恒兴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组织的两次现场勘验,并未查明全部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而恒兴达公司提交的用于证明其不构成侵权的图纸,可作为现场勘验

关键字: 产品 部件 特征 公司 专利

上一篇:合同变更协议范本下一篇:专利优先权适用范围都是什么?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