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菏知初字第124号

原告:深圳市盟市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仁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振,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鄄城县青年路爱婴家族孕婴童购物广场。

经营者:王凤兰。

委托代理人:杨胜海,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深圳市盟市奇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鄄城县青年路爱婴家族孕婴童购物广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雪、李振,被告鄄城县青年路爱婴家族孕婴童购物广场的经营者王凤兰、委托代理人杨胜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盟市奇商贸有限公司诉称: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出品的动画片《熊出没》,自2012年1月在央视少儿频道播出后,深受观众喜爱,先后获得国内外诸多大奖,片中动画形象“光头强”、“熊大”、“熊二”、“蹦蹦”等更是人人皆知,家喻户晓,享有很好的社会评价和很高的社会知名度。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享有《熊出没》动画片影视剧作品即片中“光头强”、“熊大”、“熊二”、“蹦蹦”等动画形象美术作品的全部著作权。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将《熊出没》动漫形象授权给原告使用,授权范围是在中国大陆独占性(专有)使用上述形象生产、销售毛绒公仔,并有权就未经许可使用上述形象生产、销售毛绒公仔的行为进行维权。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菏泽市鄄城县的“爱婴家族孕婴童购物广场”内销售“熊大”动画形象美术作品的毛绒玩具商品,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专有使用权的侵害,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熊大”动漫形象著作权的毛绒玩具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3.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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