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服装样板汇聚了设计人员和专业制版师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是专门为工业化生产成衣而制作的图形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服装设计图同样也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按照设计图生产成衣服装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案情

原告上海锦禾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锦泽诚工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从上海锦禾服饰有限公司处受让包括“99112连体防护服”的产品设计图、样板和样衣在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一切相关知识产权权益。“99112连体防护服”样板由衣领、胸袋、袋盖、挂面、里巾、袖克夫、袖袋、大袖、小袖、上衣前片、上衣后片、左右腰、后半罗纹、后半腰、后贴袋、裤前片、裤后片等组成。被告上海纪达制衣厂是两原告的加工合作单位,长期承接两原告委托的服装加工业务,存有包括“99112连体防护服”在内的多套样板。在两原告与上海纪达制衣厂签订的加工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其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样板、样衣款式等一切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归两原告所有,被告上海纪达制衣厂作为承接方不得泄露,不能擅自承接制服类服装加工并利用两原告的样板制作服装。被告顾菁2004年1月至12月在原告上海锦泽诚工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计划科主管职务,负责安排生产的订单、联系承接方如上海纪达制衣厂等加工单位、布置交货与提货等工作。2005年初,顾菁离职去被告上海正帛服装有限公司工作,担任生产经理,从事的具体工作与在原告时相同。2005年4月,被告上海正帛服装有限公司通过服装工艺单向被告上海纪达制衣厂做出生产指示,要求按原99112连体服款式改动,生产780套连体防护服。工艺单开单人为被告顾菁。被告上海纪达制衣厂在接到被告上海正帛服装有限公司的生产指示后,利用前述原告“99112连体防护服”样板生产制作了该批服装。上海正帛服装有限公司随后将生产制作完成的服装交付给客户单位。

被告上海正帛服装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材料。

被告上海纪达制衣厂庭审中称其是应被告上海正帛服装有限公司的要求制作了系争服装,原告诉请的赔偿额过高,希望法院依法酌情判决。

裁判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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