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浙知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Jobylnc。

法定代表人JoeBenBevirt。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烨。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计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辰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玉琼。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于文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加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辰光日用品厂。

法定代表人米淑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于文东。

上诉人Jobylnc.(Joby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oby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甬民四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Joby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烨、计莹,被上诉人余姚市辰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光数码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加宁、于文东,被上诉人余姚市辰光日用品厂(以下简称辰光日用品厂)委托代理人赵勇、于文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4年11月,Joby公司设计了一款三脚架产品,完成了设计图纸,交付生产商制造产品,并制作了测试模型。2006年1月3日,Job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JoeBenBevirt(乔本.贝维尔特)将该款三脚架产品的球窝关节式夹持支架在美国申请了专利。同年1月6日,Joby公司在美国DL.TV周五国际消费电子展上向公众介绍其生产的Gorillapod三脚架产品。同时,Joby公司在2006年的《国家地理》、《流行摄影与数字成像》、《MACWORLD》、《摄影爱好者》、《纽约时报》、《旧金山编年史》等出版物上公开宣传了该产品。Joby公司提供的网页资料显示,Gorillapod三脚架产品有各种不同的颜色。同年6月5日,JoeBenBevirt(乔本.贝维尔特)出具《转让声明》,表明将其本人所拥有的上述球窝关节式夹持支架发明相关所有全球权益出售、转让和转移给Joby公司及其继任者。同年7月,中国消费者从Joby公司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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