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静,系河南省郑州市兴隆铺路与京广快速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东“中原最大电动车自行车童车批发物流中心”东头3厅童车区配件区的永久童车批发总汇商铺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茂盛。

委托代理人:段广宇,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静与被上诉人吴茂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吴茂盛于2014年6月25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静:1、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产品;2、赔偿吴茂盛经济损失(含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万元)8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郑知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杨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静,吴茂盛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广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吴茂盛于2008年6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动感式和平走式行走的童车”发明专利,2010年9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81006××××.0。2013年4月10日吴茂盛交纳该专利年费1200元,2014年5月7日吴茂盛交纳该专利年费2000元。吴茂盛要求保护的为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即其权利要求1:动感式和平走式行走的童车,包括承载体、前轮、后轮及推把,其特征是:两后轮设于驱动轴的两端,一后轮是驱动轮,另一后轮是差速轮,差速轮与驱动轴转动配合;车底架上设一曲拐轴,曲拐轴两端坚固配合曲拐,曲拐通过连轩与承载体后底部相连;驱动轴通过传动机构减速带动曲拐轴及曲拐旋转,利用连杆使承载体作起伏运动。2014年5月26日吴茂盛的委托代理人张雪印申请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对其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过程及取得的物证进行保全证据。同日公证员郑志华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王芳随同张雪印来到位于郑州市兴隆铺路与京广快速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东“中原最大电动车自行车童车批发物流中心”东头3厅童车区配件区的永久童车批发总汇商铺,张雪印在该商铺购买了一辆红白相间、尾部标长宋旺兴代理审判员赵 筝代理审判员赵艳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钟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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