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希望电子研究所、希望森兰变频器制造有限公司、胡向云、余心祥、郑友斌、邓仕芳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客户名单相同特定关系保密措施

【案由】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01)年民三终字第11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2年12月19日

【上诉人】佳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希望电子研究所、希望森兰变频器制造有限公司、胡向云、余心祥、郑友斌、邓仕方

裁判规则:

(1)权利人与其客户之间存在的特定的供货或者经销关系不为公众所知悉,客户名单也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也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应当认定为商业秘密。

(2)同类经营者自行开发的客户部分与其他经营者相同的,不能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基本案情:

电器研究所及其成立的上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案外人,电气研究所以案外人等为主要研究人员,自行研究、开发、设计和生产的节能产品Jp6C变频器,功能齐全,保护功能完善,其中获得了三项专利,填补了国内空白,并被办法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电气研究所被批准为技术依托单位。上诉人为各元件的供应商定点名单、经销商名单等制定颁布了《保密的相关规定》,与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签订了《保守技术、商业秘密合同》。被上诉人研究所、公司与上诉人系相同行业;被上诉人胡向云、余心祥、郑友斌、邓仕方原系上诉人管理或技术人员,离职后,先后经过两次择业,受聘于被上诉人研究所、公司,分别从事空调变频器软件、硬件、结构设计和新产品软件开发工作。后经鉴定,上诉人Jp6C变频器设计的19项技术秘密点中的理论和技术均属于公知技术,但上诉人利用这些公知技术进行了一些工艺设计和参数的确定以及一些元器件的选择。被上诉人研究所、公司就变频器所使用的技术与上诉人Jp6C变频器中的非公知技术部分不同。上诉人部分经销商,通过资料查阅、会展等渠道与被上诉人研究所、公司建立了业务联系。

争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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