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判决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491号

原告韦洪兴,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余祖舜,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东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姚建辉。

委托代理人李平,系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潘利红, 系该司职员。

被告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桃园外贸服装城。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

负责人杨海斌。

委托代理人李平,系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潘利红,系该司职员。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余祖舜、韦东生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平、潘利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桃园外贸服装城(下称桃园外贸服装城)是被告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业公司)设立登记的分公司。2 0 0 9年3月1 1日,,被告桃园外贸服装城在《南方都市报》D16版发布的商业广告中使用了原告的摄影作品《地王彩虹》,但被告桃园外贸服装城对上述摄影作品之使用并未取得原告的许可,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2 0 09年4月1 6日,原告委托律师致函要求被告深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深业公司置之不理。 鉴于被告侵权使用原告作品在先,且主观恶意明显,应该承担惩罚性的赔偿,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了律师费人民币5 0 0 0元等合理的费用。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 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地王彩虹》摄影作品;2、 两被告在《南方都市报》刊登向原告赔礼致歉的声明;3、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5, 000元;4、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 0 0元;5、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6、两被告对以上义务承

关键字: 原告 被告 桃园 委托代理人 深圳市

上一篇:是什么在决定着商标的转让费用?下一篇:发明专利转让与实用新型专利转让有什么不同?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