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味英语教材著作权侵权案

2006年11月09日

摘自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788号民 事 判 决 书<?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原告:李某某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光明外语培训学校

原告李晓颖诉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光明外语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光明外语学校)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颖及委托代理人刘超,被告光明外语学校的委托代理人王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晓颖诉称:原告长期任教于北京三中,通过长期的英语教学实践,于1995年研发出了英语语音趣味教学方法并编制完成了《趣味英语音标牌》。1997年《趣味英语音标牌》作为北京三中校内辅导教材第一次印刷使用。同年,原告《趣味英语音标牌》获得北京市版权局《版权登记证书》。经过长期完善,至今英语趣味语音教学已经发展成为包括《趣味英语音标牌》、《趣味英语语音教程》、《趣味英语语音练习册》、《趣味英语语音词汇表》以及语音磁带、VCD在内的系列教材。由于原告的系列教程在教学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从2000年起即被北京青年报等多家媒体多次报道,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同时原告《趣味英语音标牌》及其撰写的教学方法论文亦获得北京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等机构颁发的各类奖项多次。原告于2002年11月注册成立了北京李晓颖英语教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晓颖英语中心)。2003年7月25日,晓颖英语中心与光明外语学校签订了《合作办班协议》,约定晓颖英语中心负责培训教师、提供教材;光明外语学校负责提供教学场所、学员招生的合作方式,共同举办英语音标培训班。在双方合作办班过程中,双方于2004年1月1日对《合作办班协议》进行了修改,并达成《合作协议》。2004年3月,光明外语学校在对晓颖英语中心提供的教材有了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单方面停止了与晓颖英语中心的合作,自行在包括北京市百万庄小学、中古友谊小学在内的多个地点招收学员举办营利性质的音标培训班。在光明外语学校自行举办地音标培训班中,其所使用的是内容大量抄袭自原告趣味英语语音教程%,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光明外语培训学校赔偿原告李晓颖经济损失(含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二万元; 四、驳回原告李晓颖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原告李晓颖负担801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光明外语培训学校负担20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1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赵静 代理审判员邢军二OO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王溪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王杰律师在二审过种中代理光明外校出庭应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经过激烈的辩驳,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字: 英语 原告 光明 趣味 北京市

上一篇:申请巴黎公约专利优先权时要注意什么?下一篇:2023年国内专利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