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高民终字第3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兆琦,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王靖,北京市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书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38号。

法定代表人徐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海涛,中华书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宋磊,中华书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台北市中正区重庆南路一段59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丽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灿然书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余喆,总经理。

上诉人韩兆琦、中华书局有限公司(简称中华书局)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15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兆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靖,上诉人中华书局的委托代理人任海涛、宋磊,被上诉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民书局)的委托代理人张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北京灿然书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灿然书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民书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3年6月2日,三民书局与韩兆琦签订了《著作财产权让与契约》,依法受让韩兆琦译注文字作品《新译史记读本》(又名《新译史记一-八》)的全部著作财产权。2010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向三民书局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证号:2010-A-033116),对前述权利予以登记。2011年前后,三民书局在大陆地区发现由中华书局出版、署名韩兆琦译注的全本全译全注《史记》(共九册)(简称三全本《史记》),并在灿然书屋处购得该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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