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高民终字第3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以明,自由撰稿人。

委托代理人李继生,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巍,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迪安,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大民,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洋,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萧长正,住台湾地区。

委托代理人韩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丽,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江南大厦C座5楼。

法定代表人卢世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杨殿军,社长。

上诉人黄以明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5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以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继生、侯巍,被上诉人范迪安的委托代理人刘洋,被上诉人萧长正的委托代理人韩冰、张建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简称奥托康中心)、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黄以明创作完成了《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萧长正木雕艺术赏析》一文,经修改以《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雕塑家萧长正ShiauJoe-Jen的艺术》的名称发表于《艺术新闻》2000年第10期,署名为黄以明。2005年4月画册《萧长正》上刊载了《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介绍雕塑家萧长正的艺术》(节录)一文,署名为黄以明。2006年3月15日至25日,中国美术馆举办"空间想象--萧长正的穿透雕塑展",范迪安为该展览的策展人。2006年8月13日,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在其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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