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书

答辩人:深圳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大厦×楼×××室

被答辩人:南京××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鼓楼街××号×××室

被答辩人对答辩人在第36类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号为7196138的“大牌档”商标提出异议,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引证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其主张引证商标为知名商标也证据不足。

首先,被答辩人引证商标并未被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引证商标不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其次,被答辩人举证其荣获一系列荣誉称号,企图通过罗列一系列餐饮行业的荣誉称号说明其引证商标为知名商标,然而这些荣誉称号的评选与颁发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上的依据,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这些所谓的荣誉称号的评选纯属评选单位与参评单位之间一种营利性的商业行为,不足以认定引证商标知名的事实。况且一个企业可以拥有多个品牌(商标),即使该企业获得荣誉称号,不足以说明某个品牌(商标)知名。最后,被答辩人未能提供相关有力证据(如引证商标的使用历史、广告宣传、销售额、销售区域情况等证据材料)证明引证商标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二、被异议商标与被答辩人引证商标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既不相同也不相类似。

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商标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也就是说,注册商标只有使用在核定的商品上才具有专用权。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其限制,作为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那就是商标专用权人无权将其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相应地可以得出结论,商标专用权人无权限制他人将相同或相近商标使用在不同类商品上。

被答辩人引证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42类的自助食堂、餐厅、自助餐厅、备办宴席、饭店、餐馆、鸡尾酒会服务、公共保健浴室、咖啡馆、蒸气浴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而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第36类的保险经纪、资本投资、期货经纪、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代理、商品房销售、经纪、担保、信

关键字: 商标 荣誉称号 商品 异议 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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