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卫东(笔名曹文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永生。

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卫东因与被上诉人许永生侵害作品署名权、侵害其他著作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2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1、许永生纠正侵权行为,在三门峡日报登载道歉声明;2、许永生赔偿曹卫东11万元。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三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曹卫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曹卫东,许永生的委托代理人郭建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曹卫东的论文《郭姓源流考》发表于1996年1月的《河南史志》第一期,《虢·郭·三门峡》内部版式成书于2000年6月,《虢·郭·三门峡》第一版成书于2002年6月。许永生的《虢国与郭氏》成书于2004年10月15日。

曹卫东的《虢·郭·三门峡》第32页13行至16行说:“原地留居。虢为晋灭后,仍有一部分遗民与无奈之中留居原地,遭受亡国之苦的凌辱是可想而知的,可能在韩、魏、赵三家分晋之后,境况有所改变。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现仍有郭氏源头村,即是例证”。其中“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现仍有郭氏源头村,即是例证”属于错误表述。许永生的《虢国与郭氏》第82页“天下郭姓是一家郭氏源出古虢国--漫话郭氏源头村”。

曹卫东的《虢·郭·三门峡》第29页至第31页对欧阳修的《新唐书·宰相世系表》进行质疑说如起诉书表述。许永生《虢国与郭氏》第83页至第84页的表述为《新唐书·宰相世系表》也有一段关于郭姓渊源的记载:“郭姓出自姬姓,周武王封文王之弟虢叔于西虢,地在虞郑之间。平王东迁,夺虢叔之地予郑武公。楚庄王起陆浑之师,责王灭虢,平王求虢叔裔孙序,封于阳曲,号曰‘郭公’,虢谓之郭,声之转也,因以为氏”。对于这段话历史学家与考古学家颇多歧见。因为这段话与历史抵牾较多,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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