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粒大饱满、金黄光亮的品质,黑龙江省宁安市镜泊乡所产的大豆备受消费者青睐。为了保护当地大豆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宁安市镜泊湖大豆协会(下称镜泊湖大豆协会)将“镜泊乡大豆DADOU”(下称诉争商标)作为集体商标,在第31类豆(未加工的)、大豆(未加工的)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却先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决定予以驳回。随后,镜泊湖大豆协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被判决撤销,镜泊湖大豆协会成功扫除因商标缺失而或将导致的品牌发展障碍。

注册遭驳

据了解,2005年12月,镜泊湖大豆协会向商标局提出该案诉争商标即第5070510号“镜泊乡大豆DADOU”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1类豆(未加工的)、大豆(未加工的)商品上。

2007年8月,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认为“镜泊乡”为行政区划的地名,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质与镜泊乡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无必然联系,不符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条件,且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相关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据此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镜泊湖大豆协会不服商标局上述驳回决定,于2007年9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镜泊乡大豆”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证据,主张诉争商标并非以地理标志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的中文部分“镜泊乡”为镜泊湖大豆协会所在地的地名,“大豆”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名称。虽然镜泊湖大豆协会明确诉争商标不是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但诉争商标以地名加商品名称的形式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这种商标组合形式易被相关公众认为其所提供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镜泊乡”地区的人文因素或者自然因素所决定,从而误认为诉争商标系以地理标志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

同时,商评委认为,镜泊湖大豆协会提交的《“镜泊乡大豆”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该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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