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到影楼拍完写真然后拷走自己的照片,需要向摄影师支付版权费吗?

一般来说,签订婚纱照合同时,会附上价格范围内的限量版

,例如2000元一套,可向客户提供40张胶卷。

写真底版版权问题~

您好,您的问题是一个简短的答案:

[1]照片的版权应归照相馆所有,照相馆可以拒绝免费提供给您;

[2]张照片人像拥有权利,未经您的允许,任何人都不能使用它们。

[3]摄影棚不能随便使用,一旦使用,就侵犯了您的肖像权并可以提出索赔;

[4]具体的法律依据是版权局对社会上这种现象的批准。

此外,版权属于第一份协议,没有协议,照相馆等同于委托创作,根据版权法,照相馆享有著作权。具体的依据是:

国家版权局对摄影棚拍摄的照片有无版权的回复

(1997年2月13日,国家电力局[1997]第12号)

收到了您的办公室关于在摄影棚中拍摄的照片的版权的信函。经过研究,答复如下:

1.根据《版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版权是在作品创作完成后产生的。法律不要求非营利组织作为创造版权的条件。所有作品,包括由照相馆拍摄的照片,均受法律保护。

其次,在民法中,客户与照相馆之间的关系应为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照片应受《版权法》第17条规定的委托创作的约束。本条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的作品的著作权,应当经合同约定。如果未明确约定或未签订合同,则版权归受托人所有。”显然,由照相馆拍摄的照片的版权;如果有合同,则应根据版权确定所有权。合同。如果没有合同协议或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则版权归摄影工作室所有。照片版权属于照相馆。如果他人以《版权法》规定的方式使用照片,则应事先获得照相馆的批准。

第三,由于照片也可能涉及客户的肖像权,因此在行使版权时,照相馆应遵守《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即为了牟利,使用照片,许可证。

IV。关于在这种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除了版权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公民活动应尊重社会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损害。国家经济计划破坏了社会和经济秩序。”如果案件的原告和被告人清楚表明,被告人将通过复制,分发广告等方式使用该照片,或者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使用,则有理由相信原告知道被告人将为牟利-使用照片而没有异议,应考虑即使照片的版权属于原告,被告也有权在其业务活动范围内以有利可图的方式使用照片。但是,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赔偿应等于原告的报酬。您可以向其他广告公司或工作室咨询类似照片。如果当事各方没有明确说明被告将照片用于牟利,或者没有理由相信原告知道被告将照片用于牟利,则在版权属于原告的情况下,被告应事先取得原告的许可,将其用于牟利。

以上评论仅供参考。

使用汽车图片需要付版权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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