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信”状告“巨星” 侵犯名称权

本案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争议的典型案件之一。

原告韩国韩信机械工业株式会社是韩国的国内上市公司,从事机械、通讯设备等制造及销售。“韩信”是该企业名称的字号,也是该企业产品的商标。

被告青岛巨星机械有限公司是韩藉人闵德铉在青岛注册的韩国独资企业。经营的商品为空气冷却装置、空气调节装置等,其商标为“韩信”和变写英文“HANSHIN”。该韩信牌商标,国家商标局已于1999年8月26日在商标国际分类第11类予以登记注册,国家商标局 2000年10月14日公告注册。公告程序中由于原告提出异议,该商标进入了异议程序的审查,尚未核准注册。

2001年,青岛巨星机械有限公司在青岛地区免费赠阅的韩文刊物《青岛导游》、《事业21》等期刊上,刊登了内容涉及到“HANSHIN 韩信空压机!!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现正在中国青岛巨型机械生产销售”。原告韩国韩信机械工业株式会社认为中国青岛巨型机械有限公司的宣传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为此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照中国法律,对同行业的青岛巨型机械有限公司的产品商标和宣传进行抑制,并索赔人民币33万元。

2002年4月2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了青岛巨星机械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3万元的财产,同时送达了韩国韩信机械工业株式会社请求停止对原告“HANSHIN”企业名称权侵害的起诉状。

被告方的代理人是我所于海峰律师。于海峰律师接案后经认真查阅有关事实材料后,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本案不够成侵权的代理意见。庭审中控辩双方紧紧围绕争议的焦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焦点之一:“韩信”是否为原告独家占有?

原告向法院列举了营业证、商标证及韩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等九份证据,证明原告是唯一使用“韩信”名称的企业。但于海峰律师通过调查了解到汉语中的“韩信”在中国并无什么特殊兴趣,在韩国却是被普遍认同的吉利语。“韩信”是韩国一位著名将军的名字,由于他廉洁、公正且功勋卓越而为世人称道。许多韩国企业家都有借伟人之名壮企业声威的意识,为此韩国国内多种行业的商号均冠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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