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起诉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云计算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网讯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云计算公司在其运营的投屏软件“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提供电影《战狼Ⅱ》(下称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行为侵犯了优酷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承担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的法律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对于原告的指控,二被告不予认同,并进行了抗辩。云计算公司认为,涉案作品来源于百度网盘,未存储在其运营的电视投屏软件“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中,该客户端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百度网讯公司认为,其非“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的开发者和运营者,与该案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的开发运营者系云计算公司,涉案作品通过该客户端投屏至电视播放的过程中,并没有显示需下载其他手机客户端或跳转到其他网站播放的情况,投屏于电视播放前也未显示需下载百度网盘或进入百度网盘进行相应操作,而是直接开始播放并至结束,故无法证明“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仅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云计算公司直接提供涉案作品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优酷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点评

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不同,侵权责任的承担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两者分别具有不同的注意义务和免责事由。对于网络内容提供者来说,主观过错并不影响其侵权行为性质的判定;对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来说,只有在明知或应知网络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帮助侵权,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因此,在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需要对其行为的服务性质进行判断,明确其是直接提供了内容还是仅提供网络服务。在该案中,“袋鼠遥控”手机客户端在涉案作品播放过程中不存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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