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是一种常见的宣传方式,如在电视剧播放之前,影视公司大都会大幅张贴和传播海报,目的是让公众知晓电视剧的名称、演员、导演、播放时间、播放频道等。电视剧海报与电视剧密不可分,海报不仅能提供待播放电视剧的信息,更能吸引公众眼球,起到了良好的宣传作用。如何看待以电视剧为核心的海报的法律属性?

首先,电视剧海报是独立的作品吗?在“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下称《产科医生》案)中,法院指出,海报主要是通过剧照、绘画、图形、色彩、文字等要素的创造性的有机整合,形成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由此可见,尽管电视剧海报的目的是推介电视剧,但海报的制作过程不同于电视剧的制作,它可能属于美术作品,如无特别约定其著作权行使不同于电视剧本身的著作权行使。

其次,谁对电视剧海报享有署名权?电视剧海报一般是委托作品,由制片者委托制作,在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其无法享有著作权;即使合同明确约定海报的著作权由制片者行使,由于署名权是作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不可剥夺,委托人也无法享有署名权。在《产科医生》案中,法院认定海报是独立于电视剧的作品,并指出海报的著作权由其作者享有,在没有相关著作权证明的情况下,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无法通过推定成为海报的著作权人。

此前,电影《爵迹》海报未署导演姓名引起导演不满,有学者认为导演也应当在海报上享有署名权。这一观点注意到影视作品的导演是推荐影视作品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但却忽视了署名权只能由作者享有。电视剧海报独立于影视作品,除非导演也参与了海报的创作,否则依据现行著作权法电视剧海报上不告知公众影视作品的导演是谁并不会侵害导演的署名权。

再次,电视剧海报的宣传功能如何实现?电视剧海报虽是因电视剧而创作,但作者却可能和电视剧本身毫无关系,电视剧制片者与海报作者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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