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原告:广东省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瓷研究所。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石湾榴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何锡玲,所长。

委托代理人:温旭、刘孟斌,广东中山医科大学三环专利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南海市金昌陶瓷辊棒厂。地址:南海市西樵镇海舟白沙江。

法定代表人:梁朝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区永超,厂长。

委托代理人:林德伟,广东粤高专利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瓷研究所(以下简称佛陶所)因与被告广东南海市金昌陶瓷辊棒厂(以下简称金昌厂)发生非专利技术秘密侵权纠纷,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生产技术,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科委)于1984年下达给我所的科研项目,我所经数年奋斗,终于研制成功。此项技术经广东省科委和国家科委组织专家鉴定,被评为国家秘密级技术,从1987年12月29日开始,保密期15年。后来我所虽然将其中部分技术申请了专利,但专利申请文件未涉及的内容和专利申请日以前的专利技术,仍属技术秘密,任何人不得侵犯。1992年初,我所得知被告金昌厂用与我所相同的机械设备和基本相同的工艺流程生产辊棒,其原因是被告利用了原在我所工作的区永超、吴国雄向他们泄露的我所技术秘密。请求判令金昌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生产技术,已由作者何锡玲公开披露于1990年10月15日出版的第五期《陶瓷》杂志上。我厂于1991年底开始创办,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从大量的公开技术资料中找到此技术方案,又经我厂技术人员进行消化、摸索,最后掌握了该项技术。我厂的技术来源正当合法,没有侵权。原告佛陶所仅以我厂厂长原是该所职工,就推理我厂的技术是侵权所得,却不能提供出我厂具体采用了哪些不正当手段获得其技术秘密的证据,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1984年广东省科委将“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的生产技术作为重点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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