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中中法民一中终字第2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A。

委托代理人:杨新华、陈康明,分别系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B。

委托代理人:梁开健、刘谱华,分别系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诉人郭A因与被上诉人何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09)中中法民一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并巳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一、何B自愿一次性支付给郭A人民币44396元以解决本案纠纷及何B与案外人中山市裕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42529元货款纠纷,何B并放弃向郭A主张因被原审法院冻结的执行款735954元的利息损失[案号为(2009)中二法民一初字第864-1号]。

二、44396元款项的文付时间为何B收到原审法院支付执行款735954元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逾期则何B应按日向郭A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民币;何B与郭A均可持本调解书向原审法院申请解除执行款735954元的查封。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1160元,诉讼保全费4200元,司法鉴定费6000元,合共21360元,由郭A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1526元,由郭A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平 审判员 :刘良才 代理审判员 :赵伟光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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