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多尔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海,云南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揭阳市五羊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丽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林,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文讲,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多尔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多尔惠公司”)、揭阳市五羊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羊塑胶公司”)为与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审案由: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昆知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41号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4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多尔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海、五羊塑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林、被上诉人原创动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文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喜羊羊”、“懒羊羊”两幅美术作品系电视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的主角造型之一。该两幅作品于2008年8月29日在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作者为罗应康,著作权人为原创动力公司(受让取得),作品完成日期为2003年12月18日。《喜羊羊与灰太狼》则是原创动力公司以上述美术作品为原型而制作的,该动画片曾多次获奖,并广为播放,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上述著作权登记证及动画片中出现的“喜羊羊”卡通形象的主要美术元素和特征为:拟男童化的脸,头大身子小,以波浪形线条刻画头部和身体的羊毛,羊角被三条纹路分成四个部分,从头顶左右两边分别向左上和右上45度角伸出,额头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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