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要点提示】

客户名单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应当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应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擅自使用他人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谋取市场利益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7)历民初字第3644号(2008年6月 10日)

二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济民三终字第8号(2008年12月11日)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灯具厂有限公司(简称济南灯具厂)。

原审被告:李红。

原审被告:冯秀娟。

原审被告:济南智富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智富公司)。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济南灯具厂系济南市灯具加工和出口贸易企业,有自主进出口经营权,通过参加广交会等展会,与加纳国的飞利浦公司、丹麦国的简扬公司、吉布提国的沃绍公司等众多国外公司建立起了稳定的出口贸易关系,与江苏华宇灯具有限公司等国内配套生产厂家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济南灯具厂2005年出口创汇160万美元,2006年出口创汇212. 6万美元。济南灯具厂将客户名单、资料作为其重要的商业信息并采取了电脑加密、保险柜加锁等保密措施,建立起了专人专管等保密制度。张晓红、李红、冯秀娟均曾系济南灯具厂职工,其中张晓红历任济南灯具厂副厂长、进出口部经理、厂信息办公室主任等职,李红任济南灯具厂进出口部业务经理,冯秀娟任济南灯具厂进出口部的电脑操作员。张晓红、李红在济南灯具厂工作期间,多次代表公司参加广交会,掌握着公司在进出口贸易方面的所有商业客户信息及合同订单情况。张晓红还曾被济南灯具厂派往阿联酋、美国等国家洽谈出口业务。三人均于2007年12月玘济南灯具厂解除劳动合同。

智富公司系由张晓红的丈夫唐庆斌、弟弟张晓东于2006年8月24日共同出资设立,法人代表为唐庆斌,主营业务为五金交电、灯具的进出口业务,李红亦向该公司出资并按出资额领取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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