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最高法民再3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华盛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明水山泉路。

法定代表人:刘春喜,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军,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济南华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843号泰山国际大厦14层B区07室。

法定代表人:马纯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东华盛建筑设计研究院(简称华盛设计院)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华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兴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三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10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盛设计院法定代表人刘春喜,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军、张群力;华兴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纯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兴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其系山东金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田公司)负责开发的“济南国际商贸城(济南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简称济南国际商贸城)项目A9、B3、B4、C16、Fl、F5、F9、F13、Gl、G2楼的设计者,对上述工程的设计图纸享有完全的著作权。华盛设计院未经华兴公司授权同意,非法复制涉案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伪造工程验收资料,降低工程强制标准,恶意隐瞒工程质量隐患等违法行为,侵犯了华兴公司对金田公司负责开发的济南国际商贸城项目A9、B3、B4、C16、Fl、F5、F9、F13、Gl、G2楼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华盛设计院:1.立即停止使用华兴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即金田公司负责开发的济南国际商贸城项目A9、B3、B4、C16、Fl、F5、F9、F13、Gl、G2楼施工图设计文件,销毁所复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签盖的施工资料等文件;2.在《齐鲁晚报》上刊登声明向华兴公司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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