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文德,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华,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华东理工大学,住所地上海市梅陇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钱旭红,该大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源,上海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文德因与被告华东理工大学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于200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华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文德诉称:2001年12月25日,其作为课题责任人(乙方),与课题委托方国家科学技术部(甲方)及被告华东理工大学(丙方)签订《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任务合同书》,约定研发“可资源化烟气脱硫技术”。根据该合同书第六条的明确规定,执行课题形成的专利权由原告肖文德与被告华东理工大学共同享有。2002年,被告华东理工大学违反合同约定,将863计划成果——“多功能脱硫塔”和“烟气中二氧化硫的脱出和回收方法及装置”两项技术——以其为唯一专利权人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2003年和2004年,两项技术先后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分别为02266994.9和02136906.2。鉴于被告华东理工大学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了原告肖文德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和授权后的专利权,请求本院判令:确认并变更原告为"烟气中二氧化硫的脱出和回收方法及装置"专利权(专利号02136906.2)和"多功能脱硫塔"专利权(专利号02266994.9)的共有专利权人;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等为制止侵权的必要费用。

被告华东理工大学辩称,《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任务合同书》的甲方是国家科技部,乙方、丙方均为被告,因此被告对由执行该合同书而产生的有关专利享有专利权,原告并不享有专利权,请求本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28日原告委托被告肖文德和案外人李伟等二人为投标代理人,以原告名义参加国家863计划能源技术领域办公室的“可资源化烟气脱硫技术”的投标活动,并最终中标。此后,就该课题先后出现了两份《国家高技术研究%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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