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3-5月是春茶上市的大好季节,中国十大名茶之一的西湖龙井茶叶也正批量上市,面对鱼龙混杂的茶叶市场,茶叶的真假与好坏,谁能代表西湖龙井进行“打假”,也成为了消费者最为关注的焦点。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玮恺茶行(以下简称玮恺茶行)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西湖龙井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认定商标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

2014年7月7日,西湖龙井协会在玮恺茶行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一份礼盒茶叶,礼盒内有两个大小相同的金属茶叶罐,礼盒外部纸质包装袋、礼盒及茶叶罐中央位置均印有“西湖龙井”字样,在茶叶罐内的塑料包装上亦有斜排的“西湖龍井”字样,茶叶包装上无任何生产厂商、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等信息。西湖龙井协会认为玮恺茶行侵犯了西湖龙井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玮恺茶行停止侵权并赔偿西湖龙井协会经济损失5万元。

庭审中,玮恺茶行认为,西湖龙井协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符,不能代表茶农利益,西湖龙井协会于2011年才获得注册商标,但西湖龙井已存在千年历史,是西湖附近茶叶的通用名称,只要是西湖产地的茶叶就可以使用,并不需要申领销售标。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杭州市人民政府曾批复同意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作为主体,负责‘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和后续监管等工作,用来加强西湖龙井的保护和发展工作。2011年6月28日,西湖龙井协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2011年12月,商标局登载了相关使用规则,使用西湖龙井商标的商品必须同时符合商品的采摘、加工工艺等的要求,并且需要办理签订合同、申请领取准用证书、申请领取商标标识、交纳管理费等事项。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西湖龙井作为我国传统名茶,其特定的品质主要由其茶叶产区的自然因素、采摘条件和制作工艺等所决定,西湖龙井协会作为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对于不符合产地、工艺、品质要求的商品上标注该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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