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历知民初字第11号

原告济南三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东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北京市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树奇,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赵雷,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朝印,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英栋,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牛启辰,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济南鲁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洪家园村小清河南工业园单位宿舍。

被告济南鲁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田英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牛启辰,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济南鲁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洪家园村小清河南工业园单位宿舍。

原告济南三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康环保公司)诉被告倪树奇、田英栋、济南鲁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宁机电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谭树杰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康环保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被告倪树奇的委托代理人赵雷、付朝印,被告田家英、鲁宁机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启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康环保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集臭氧发生部件、臭氧发生器整机研发及制造、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高科技企业,致力于臭氧技术的开发、设备生产和工艺推广应用已近十年。被告倪树奇、被告田英栋均曾在原告处工作。2011年4月8日,被告田英栋因个人提出辞职从原告处离职。2014年1月17日,原告以被告倪树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私自以个人名义与原告客户发生业务关系、倒卖公司同类产品将其辞退。被告倪树奇、田英栋在职期间均与原告签有《保密合同》,约定:“对产品的研制技术、生产技术、应用工艺技术、部件采购、供应、外协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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