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迎春律师代理的上海某餐饮公司侵害连锁经餐厅注册商标之侵害商标权、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胜诉判决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10民初2551号

原告谢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桂林南路XX弄XX号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迎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华路XXX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秦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XX,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杨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安国路XXX号。

原告谢XX与被告上海XXX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同年3月29日,原告谢XX申请追加杨XX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同年7月7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迎春、被告上海XXX餐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阚XX、被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XXX餐饮有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2.判令被告上海XXX餐饮有限公司、被告杨XX连带赔偿原告谢XX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费用XXXXXX元(其中合理费用XXXXX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谢XXX系注册商标为第14430784号核定使用类别43类的“洞二巴”商标的专用权人。原告以连锁经营的方式在上海、江苏共开设五家洞二巴巴蜀火锅餐厅,在餐饮行业内颇具有知名度。被告上海XXX餐饮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相同范围内使用与上述商标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被告上海XXX餐饮有限公司系被告杨XX作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原告进一步明确其主张的被告上海XXX餐饮有限公司侵权行为:1.被告上海XXX餐饮有限公司在餐厅的店名、招牌、菜单、室内装饰、墙壁壁画、订餐名

关键字: 被告 原告 上海 餐饮 有限公司

上一篇:个人商标网上申请可行吗?下一篇:国色香远的官司案二审代理意见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