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2005年03月01日

案情摘要:

原告上海Y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委托他人建设网站,并约定网站的全部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同年12月20日,原告网站建成,该网站由“首页”、“公司简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用户指南”、“招聘启事”、“网上订购”、“联系我们”等八个频道组成,均配以图案、色彩和相应的文字内容组合。原告网站还设置了相应的英文内容,以满足涉外客户的需求。被告上海B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1日,该公司使用两个网站宣传其经营业务,其上述两网站内除将公司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少数内容改变外,其网站内网标、频道名称、频道条的位置、结构布局、排列组合,以及各频道内页面的文字、图片、色彩组合运用等表现形式与原告Y公司网站几乎完全一致,甚至连原告在网站内标注的具体服务价格数据,被告也照抄不误。原告Y公司遂委托本所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代理要旨:

经过审慎考虑,本所律师认为,原告网站页面的网标、文字、图片、色彩以及其有机组合,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且根据原告与受托制作方的约定,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从简便快捷方面出发,我们决定本案从著作权侵权的角度起诉被告,并依此从证明权利、证明侵权、证明损失的角度收集相关证据,在诉状中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新民晚报》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7万元(包括相关律师费、调查费)等。同时还对双方网站页面表现形式的异同详细列表说明。

办案结果:

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审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审查相关证据,遂于2005年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设置的两个网站的部分频道页面上所使用的网标、频道名称及各个频道页面上的中英文文字、页头样式以及相关图片的内容和排列组合方式均与原告网站网页页面的表达方式基本相同,且二者给人的整体视觉印象雷同,被告未能证明这些相同部分的表达方式由其独立创作完成,或是来源于公共领域,因此,应当认定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采取复制的手法擅自使用原告经过开发和设计并具有特定

关键字: 原告 网站 被告 页面 频道

上一篇:为什么要选择正规的专利代理机构?下一篇:尚某诉朱传奇、吉林美术出版社侵权损害赔偿案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