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潘伟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案要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这里的“在先权利”应当包括姓名权。判断姓名权是否因争议商标申请注册而受到损害,应当以该姓名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前提。主张姓名权的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对知名度的要求并非是为公众普遍知悉的程度,而是在某一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可。

案情

第3562067号“易建联YiJianLian”商标(即争议商标)由案外人名乐公司于2003年5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9月被核准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15年9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柔道服、足球鞋等。2009年5月,经商标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给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建联公司)。2006年3月,易建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请求撤销争议商标。评审期间,易建联提交的新浪网网页打印件等证据载明:易建联自1999年开始从事篮球训练,2002年入选广东队,同年入选国家青年队。2002年获得亚洲青年篮球锦标赛冠军,2003年获得全国男篮甲A联赛亚军。网页打印时间为2006年3月。2009年11月,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09〕第33584号《关于第3562067号“易建联YiJianLian”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易建联系我国著名篮球运动员,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名度。易建联公司未经易建联授权,将与其姓名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侵害了易建联的姓名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易建联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过程中,易建联补充提交了五份新证据,其中包括百度百科对易建联的报道。

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商评字〔2009〕第33584号《关于第3562067号“易建联YiJianLian”商标争议裁定书》。易建联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涉及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姓名权的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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