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信。

被告:中央芭蕾舞团。

【案情】

1961年,上海天马电影制片厂根据梁信创作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拍摄成同名电影并公映发行。1964年,中央芭蕾舞团将电影剧本改编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并公演。1993年6月26日,梁信和中央芭蕾舞团依据1991年6月实施的《著作权法》订立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确认了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系根据梁信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改编而成,并认同了当年改编过程中得到了梁信的应允和帮助。梁信认为,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故该协议应于2003年6月期满失效。为此,梁信诉请法院要求判令中央芭蕾舞团停止侵权,即在未经另行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演出根据其作品改编的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律师费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央芭蕾舞团1964年将梁信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改编为芭蕾舞剧时,得到了梁信的许可,虽然这种许可没有书面形式,但结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效;1993年6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不属作品许可使用合同,而是双方就表演者表演改编作品给付原作者报酬的约定;2003年6月以后,中央芭蕾舞团持续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不构成未经许可使用侵犯梁信著作权,但应依法向梁信支付相应的表演改编作品报酬,对梁信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一定的赔偿。关于署名权问题,中央芭蕾舞团在其官方网站介绍涉案剧目《红色娘子军》时,出现未给梁信署名的情况,构成对梁信署名权的侵犯,应当予以赔礼道歉。据此,判决:中央芭蕾舞团赔偿梁信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十二万元;向梁信书面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中,法院结合特定的政治、法律和社会环境,对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之前的特定历史时期,作者对于他人改编其作品的应允和帮助是否构成事实上的许可行为,以及对著作权法实施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许可使用合同还是演出报酬约定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辨析。本案的裁判,既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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